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5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
总 理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进步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拓展的志愿服务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免费向社会或者别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拓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免费、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不能风险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范围拓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打造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我们的时间、常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拓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它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法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软件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进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进步。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依据中共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的组织,拓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拓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拓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准时予以回话。
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参考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法、时间、地址、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手段等。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常识、技能和身体情况相适应,不能需要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常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拓展有关培训。
拓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实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拟定的规范和流程。法律、行政法规对拓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需要的,志愿者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见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拓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状况、培训状况、表彰奖励状况、评价状况等信息,根据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软件,达成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免费、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方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赞同,不能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能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能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同意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根据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可以根据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准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拥有专业常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飞速拓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协调机制,提供需要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准时有序拓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拓展应付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同意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能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准时调查处置;对无权处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促进手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步状况,拟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进步的政策和手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拓展志愿服务提供场合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法,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有关状况。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打折。
第三十二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状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采取手段,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完善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规范。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拓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时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紧急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通知。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紧急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时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拓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拓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实行。
第四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拓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赞同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拓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拓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拓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拓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区域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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